山东、浙江之后 河南发文禁止新增化工园区

栏目: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:2018-09-30

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: 继山东、浙江之后,又一个省份要求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。9月21日,河南省人民政府网公布了《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(2018—2020年)》,提出禁止新建、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传统煤化工、焦化等8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,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。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化工项目。

 
源头把控
 
严控煤炭消费目标。强化电力、煤炭、钢铁、化工、有色、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,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,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。
 
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。从严执行国家、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,原则上禁止新建、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煤炭、煤电、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玻璃、传统煤化工、焦化等8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项目,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。
 
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。健全节能标准体系、大力开发、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,实现重点用能行业、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(产值)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
 
施煤炭减量替代。所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。
 
逐步落实
 
《行动计划》要求,新改扩建钢铁、石化、化工、焦化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,应满足区域、规划环评要求。原则上禁止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、玻璃、传统煤化工(甲醇、合成氨)、焦化等行业新建、扩建单纯新增产能。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,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实施“以钢定焦”,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.4左右。
 
《行动计划》还提出,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,加快城市建成区、人群密集区、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、关停退出,推动实施一批水泥、玻璃、焦化、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工程。

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方面,《行动计划》提出,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,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,应加强废气收集,安装高效治理设施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项目。完成制药、农药、煤化工(含现代煤化工、炼焦、合成氨等)、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。
 
《行动计划》要求,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提升供应保障能力。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、工业集聚区、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,鼓励新型工业、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。
 
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,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,不断提高县(市)、重点乡镇气化水平。鼓励天然气下乡,灵活采取管道及CNG(压缩天然气)、LNG(液化天然气)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。到2020年年底,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%。
 
加快储气设施建设,2020年供暖季前各地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,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%的应急储气能力。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,采暖季期间,天然气要突出“压非保民”。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。
 
开展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面,《行动计划》提出,在采暖季,实施钢铁、焦化、铸造、建材、有色、化工行业错峰生产。其中,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,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。
 
应急减排
 
此外,河南省环保厅发布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(征求意见稿)》——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,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。
 
发展改革、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“一厂一策”,采取降低生产负荷、停产、加强污染治理、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,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,确保二氧化硫、烟(粉)尘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%以上,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%以上。
 
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;也可采取轮流停产、限时停产、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。
 
多省曾提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
 
此前,山东省政府印发《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》提出,7个传输通道城市(济南、淄博、济宁、德州、聊城、滨州、菏泽市)禁止新建化工园区,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。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,要明确时间表,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。
 
浙江省发布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,计划明确提出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,全面治理“散乱污”企业,将以100个重点工业园区为抓手,推进各类工业园区治理,力度极大。同时,文件明确要求浙江全省禁止新增化工园区,并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。
 
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《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,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。
 
近日,江苏省政府向社会通报《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。